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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二手车过户手续怎么办理,青岛二手车退换货规定

tamoadmin 2024-05-19 人已围观

简介1.摩托车三包细则退换货标准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退货;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换货。在产品责任纠纷中,消费者需证明的事项一般包括4个方面:(1)购买物的同一性,即消费者所称的瑕疵产品为生产者、销售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一般可以通过购买凭证、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2)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或不符合安全标准。只需进行初步证明产品不具有使用性能

1.摩托车三包细则退换货标准

青岛二手车过户手续怎么办理,青岛二手车退换货规定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退货;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换货。在产品责任纠纷中,消费者需证明的事项一般包括4个方面:

(1)购买物的同一性,即消费者所称的瑕疵产品为生产者、销售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一般可以通过购买凭证、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

(2)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或不符合安全标准。只需进行初步证明产品不具有使用性能、不符合安全标准等方面存在瑕疵即可。消费者可以通过产品的相关证书和说明、生产销售者广告宣传、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专门鉴定机构的鉴定进行证明。

(3)产品的质量缺陷造成了消费者财产和人身损害。消费者可以瑕疵商品本身,遭受人身损害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单据,遭受财产损害的财产价值凭证,相关鉴定意见等作为证据证明。

(4)损害和产品质量缺陷存在因果关系。对因果关系的证明,可以通过损害发生前后情况对比,专门鉴定意见以及合理推理来证明。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在主张惩罚性赔偿时,往往还需证明经营者的主观恶意,即欺诈或明知,对主观恶意可以通过交易过程中的客观行为来证明,包括虚假宣传、隐瞒事实、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证书缺失、检验不合格等。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条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九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摩托车三包细则退换货标准

法律分析:摩托车的退换货标准,是以《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为准的,这部细则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印发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为了切实保护摩托车购买者(用户)的合法权益,明确摩托车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和义务而制定的。在这部《细则》中,明确规定了摩托车因质量问题而进行退、换货的标准(见附表)。按规定,在购车七日内,出现附表内的故障内容,应由生产厂或销售商为消费者退货,在购车七日内,为消费者提供换货服务,购车超过十五日的,生产厂或销售商负责免费为消费者修好故障,包括配件和工时费用都免费。

法律依据:《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购买者办理退货:(一)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车辆出现附件2所列性能故障时,购买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购买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购买者退货,并按购车发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二)符合第十一条(一)、(二)、(三)款更换条件,但销售者无法满足购买者更换同型号的摩托车的,购买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购买者退货,并按购车发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三)符合第十一条(一)、(二)、(三)款更换条件,销售者有同型号摩车可为购买者更换,购买者不愿意更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予以退货,但对使用过的摩托车每日按货款2‰收取折旧费。折旧费的日期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扣除修理占用时间和因无配件待修时间。

第1条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印发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为了切实保护摩托车购买者(用户)的合法权益,明确摩托车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和义务,制定本实施细则。第2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两轮摩托车、轻便两轮摩托车和残疾人三轮摩托车商品(以下简称摩托车)。第3条 摩托车“三包”有效期为1年或行驶6000千米,超过其中一项,则“三包”失效。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及不可抗拒力造成的延误时间。“三包”有效期限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行驶里程以摩托车里程表显示的数字为依据。如发现购买者自行调整里程表上显示的里程数字,则按满6000千米计算。第4条 摩托车“三包”宗旨是: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热情服务,认真负责。摩托车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第5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购买者凭发票和“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如果购买者丢失发票或“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该摩托车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也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第6条 本实施细则是摩托车实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维护购买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实施细则要求的“三包”具体办法或承诺。第7条 生产者(供货者和摩托车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出厂销售的每辆摩托车必须是合格产品,并随车推带该车型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按国家标准GB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的规定编写;“三包”凭证必须包括附件1的内容。

(二)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在出厂销售的每辆摩托车携带的资料或“三包”凭证上写明修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三)为修理者提供合格的、足够的维修配件,满足维修需求,并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四)按有关代理、修理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

(五)向负责维修业务的修理者提供技术资料,组织培训维修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修理单位的修理业务,给予技术上的指导。

(六)妥善处理购买者的投诉、查询,并提供咨询服务。第8条 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摩托车。

(二)执行进货开箱检查验收制度,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和不合格的摩托车。

(三)销售时,应正确调试,保证商品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产品质量,当面向购买者交验摩托车;向购买者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票、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合格证;核对车架号和发动机号;介绍使用方法、维护保养知识。

(四)应积极主动地与生产者、修理者加强联系,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五)妥善处理购买者的查询、投诉。第9条 修理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承担“三包”期内向购买者免费修理业务和超过“三包”期收费修理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生产者提供的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不符的零配件。认真记录修理前故障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摩托车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向购买者当面交验修好的摩托车和维修记录。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按有关代理、修理合同或协议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六)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储备量,确保维修工作及时进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误维修时间。

(七)积极开展上门服务和电话咨询服务。

(八)妥善处理购买者的投诉,接受购买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法律依据:《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购买者办理退货:

(一)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车辆出现附件2所列性能故障时,购买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购买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购买者退货,并按购车发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二)款更换条件,但销售者无法满足购买者更换同型号的摩托车的,购买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购买者退货,并按购车发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三)款更换条件,销售者有同型号摩车可为购买者更换,购买者不愿意更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予以退货,但对使用过的摩托车每日按货款2‰收取折旧费。折旧费的日期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扣除修理占用时间和因无配件待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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