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二手车过户 二手车过户

二手车免责条款有哪些问题_二手车免责条款有哪些问题和建议

tamoadmin 2024-05-18 人已围观

简介1.保险公司法定免责条款一、别人贷款买车,挂我名下,我该怎么样免责别人贷款买车,挂我名下,我该怎么样免责可以委托律师代书。要注意相关保险的交纳。否则作为名义车主也要承担责任。我替别人贷款买车,怎样才能免责,签订协议有效你好,只要是你名义贷款,未征得债权人同意,你们怎么私下签协议都是无效的,还款都是你来还。我该贷款买车吗按揭买车的申请条件:具有有效身份证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提供固定和详细住址

1.保险公司法定免责条款

二手车免责条款有哪些问题_二手车免责条款有哪些问题和建议

一、别人贷款买车,挂我名下,我该怎么样免责

别人贷款买车,挂我名下,我该怎么样免责可以委托律师代书。要注意相关保险的交纳。否则作为名义车主也要承担责任。

我替别人贷款买车,怎样才能免责,签订协议有效你好,只要是你名义贷款,未征得债权人同意,你们怎么私下签协议都是无效的,还款都是你来还。

我该贷款买车吗按揭买车的申请条件:具有有效身份证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提供固定和详细住址证明;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社会信用良好;持有贷款人认可的购车合同或协议;合作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朋友用我的名字买车我该怎么做才能免责条款免不了的,最好的办法是赶快过户。如果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请设为最佳。

贷款买车怎么样?先说银行贷款,其优点是贷款选择范围较广,而且没有其他的相关费用,消费者在选定要选购的车型后就可以去银行申请贷款,但仅于与银行有合作的车型。银行贷款的缺点是,银行贷款资格审核流程复杂,手续繁锁、且需要提供一些不动产如房产、车辆登记证等作为抵押,另外,银行贷款放款的时间周期也比较长。再说汽车金融公司贷款,与银行贷款相比,汽车金融公司贷款的优势在于金融产品多样化,且贷款流程更加简洁,通过4S店即可直接办理,并且审核的时间也较短,最快当天可以提车,但是与银行贷款相同,也需要抵押车辆登记证。而且,汽车金融公司贷款一般只能选择与品牌相关的汽车车型,且利率相对较高。最后说信用卡分期,与上述两种方式相比,信用卡分期的优势在于审批快速、且手续相对更为简单。用户只需要提供一张在使用期内且记录良好的信用卡,或者办理一张银行车贷专项卡,通过审核后,银行会为申请人提高信用额度至相应贷款额度,用户去购车是只需刷卡即可。但是,这种信用卡额度会根据个人的信用情况而定,门槛相对较高,且需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但通常是零利息。

贷款买车可缓解经济压力,在资金不足全款买车的时候提前购买,提前使用享受。一般在4S买车,销售人员都可以帮你介绍贷款的流程,目前大概有三种方式:1、车行分期付款。有部份品牌的车商都会有自己的融资公司,提供车贷给准车主,如:丰田金融,这种一般不是银行的业务,车行可以给你一年左右的期限分期付款,说是说免息,但会一次性收取手续费,而这手续费跟一年期的贷款利息差不多,如果需要提前还款,这种方式是不划算的;2、信用卡分期还款:有些银行信用卡可以用于购车,且可以设置分期还款,但参加活动且可以购买的车型不多,免息但也是要手续费的;3、银行贷款:这种方式的话就要看每个银行的贷款方式了。A》抵押方式,一般用房产抵押,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五年,贷款额一般是抵押物评估值的5-7成(具体看抵押物的情况)和车身价的7-8成塾低选择;B》担保方式,一般以担保公司担保(银行指定的担保公司),除了要给担保公司的担保费以外,还要支付银行的贷款利息,所购的车抵押给担保公司,而且担保公司要收取3000-5000的押金,还要求你的车装上GPS,随时跟踪车的去向,GPS费用大概3000左右,这种方式一般只可以贷3年;C》个人或法人担保,目前有很少的银行接受这种担保方式,具体的要问当地银行。

办理贷款购车手续的材料1、《个人贷款申请书》;2、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护照、港澳台湾同胞往来通行证等。借款人已婚的要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3、户籍证明或长期居住证明;4、个人收入证明,必要时须提供家庭收入或财产证明;5、由汽车经销商出具的购车意向证明;6、购车首期付款证明;7、以所购车辆抵押以外的方式进行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有关材料,包括质押的权利凭证、抵押房地产权属证明和评估证明、第三方保证的意向书等;8、如借款所购车辆为商用车,还需提供所购车辆可合法用于运营的证明,如车辆挂靠运输车队的挂靠协议、租赁协议等;9、借款所购车辆为二手车,还需提供购车意向证明、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车辆评估报告书;车辆出卖人的车辆产权证明、所交易车辆《机动车辆登记证》、车辆年检证明等。

怎么样贷款买车1.提出申请。看好拟购车辆后,填写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书、资信情况调查表,并连同个人情况的相关证明一并提交贷款银行。

2.银行进行贷前调查和审批。银行在受理借款申请后,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会及时通知借款人填写各种表格。

3.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和保险等手续。

4.银行发放贷款(由银行直接转到汽车商的账户中)。5.借款人将首付款交给汽车商,并凭存折和银行开具的提车单办理提车手续

本人想贷款买车,手里有4W,需要贷款7W左右,请问一下我该怎么贷款,若您所在城市有招行,可通过招行尝试申请贷款,请您在8:30-18:00致电95555选择“2人工服务-“1”个人银行业务-“4”个人贷款业务进入人工服务提供贷款用途及城市详细了解所需资料。

我想贷款买车怎么办?怎么样才能贷款买车呢?现在没钱全款买车啊!贷款买车现在已经很流行了,一般来说贷款买车需要具备的条件和办理流程如下介绍。办理车贷基本流程是:1.选择需要车贷的产品;2.根据自身情况,现场申请通用车贷套餐和服务;3.工作人员进行贷款审核批复;4.门店签约提车;需要提供的资料是:1、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2、职业和经济收入证明;3、与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协议、合同或者购车意向书;4、银行或贷款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一个朋友要我帮他担保买车,如果他跑了,我要负什么责任?

有责任,要看情况,举例,你朋友贷款买车,你担保,若是你朋友不还款了,银行又联系不到他,银行会联系你,让你配合找到他,若是找不到,到了一定时间还是没有还款,银行会让你还款,若是事情已经发生,建议咨询律师,律师会告诉你需要怎么做?做什么?以上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三、帮别人担保买车如何避免责任?

购车担保人需要注意以下:需要留意和对方的熟悉程度,经济能力状况是不是能偿还贷款,会不会突然离职,其家庭住址和身份信息等。防止签订担保以后不可以立刻偿还贷款,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担保就是负有确保责任,比如借钱买车,假如汽车车主还不上钱了又不退车,做为担保就必须要缴纳这部分钱,告到担保人有责任出钱。

四、替人担保后如何避免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你在提问中所说的“担保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字担保”,这个不知情,是不知道担保的利害关系,还是受欺骗担保?

如果是不知道担保的利害关系,那么属于不懂法,不懂法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法定免责条款

法律分析:二手车交易合同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内容提要]合同义务是否履行的举证责任由履行方来承担,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属保险人之义务,所以该事项的举证责任应由保险人承担。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范围及举证程序应如何准确、合理的界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问题,是司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免责条款及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保险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几个方面来进行阐述,以期对司法实践中认定保险人是否履行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有所助益。[关键词]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一、免责条款及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或限制将来责任的条款。这种条款通过分解风险,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促使交易的成就。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它对保险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做出限制,明确保险人不承保的风险及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但另一方面,免责条款往往被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所利用,以逃避自身责任、扩大合同对方的义务或限制对方的权利,从而损害了交易关系中弱者方的合法利益。正因为如此,法律对免责条款的适用较为审慎、严格,免责条款受益方须在签订合同时提请对方注意并解释说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否则该条款不发生免责效力。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我国《保险法》第18条对此更是有明确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显然,免责条款说明义务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如果保险人违反此义务,该免责条款便会归于无效。《保险法》之所以作如此规定,是因为保险合同一般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且合同条款中包含大量的保险术语,导致投保人在理解时存在一定困难。但是,保险公司在诉讼中负有举证的责任,应出示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否则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二、保险实务中存在的问题近几年公众的保险意识在不断增强,但保险业竞争也在迅速加剧,尤其是入世后外国同行将抢滩国内保险市场,给国内保险业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在这种大环境下,以往只重规模扩张不重利润的各保险公司的许多问题日益突现,特别是在业务营销领域。实践中,围绕免责条款大致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1、免责条款用词用语不明确、含义不清楚,容易导致歧义和误解。如本案就存在这种情况。《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只要存在这种问题,保险公司就面临着要承担原本不必承担的风险和损失的可能。2、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常因未尽到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导致纠纷增加,信誉下降。保险公司除了自身工作人员外,还有一大批保险代理人。这些保险代理人总体业务素质不高,而流动性却很强,且常常唯利是图,难免会违规展业。有时为了说服客户购买保险产品,往往不主动向客户提到免责事项。客户一旦出险,如果属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引用免责条款拒赔时势必与客户的心理期待相去甚远,造成客户心理落差太大,于是引出投诉与诉讼。如果免责条款含义非常明确,则法官很可能会以客户在投保单上的签名推定其对免责条款事项已明知而判其败诉。但最终受害的其实是保险公司自身,因为这样做会失去信誉、失去客户。3、在许多案例中,保险公司因难以证明已履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而败诉。由于有些免责条款语义不清。晦涩难懂,有的因技术性。专业性过强而超出了普通的理解能力,因此保险公司若适用此类条款免责将极易引起纠纷。碰到此类索赔案件对保险公司是非常不利的,除非能举出有效证据证明已在客户投保时向其解释说明过这些免责条款。但保险公司事实上很难举证,即使有工作人员证言也会因有利害关系而不被法院采信。造成举证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保险代理人流动性大给保险公司举证造成了不便等等,但究其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保险公司风险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只重前期展业不重后期管理,只重初期保费收入不重日后诉讼隐患。手续不规范、程序不到位是普遍存在的情况,更别谈日后诉讼证据的收集和保管了。三、保险合同中免责或部分免责条款的认定标准关于免责条款之具体表现形式,即如何认定一个保险合同条款属于免责条款的问题,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的分歧。有观点认为,只有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部分才能被认定为责任免除条款;有观点认为,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责任范围的条款亦属于免责条款;有观点认为,免赔率或者免赔额以及合同约定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履行义务时,保险人全部或者部分免责的条款应认定为责任免除条款;有观点认为,保险单的特别约定栏中有关保险人免责的内容即属于免责条款。笔者认为,对于那些明确规定在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或“免责条款”或“除外责任”部分的条款,毫无疑问属于责任免除条款。实践中争议较大也是较具有迷惑性的是另一种形式的保险条款。这类条款本身未被规定在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而是隐含在其他保险条款或者在保单正面以特别约定的形式出现,但其本身确实起到了免除保险人部分或全部理赔责任的效果。要确认某一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范畴,关键不在于该条款是否有免除责任的内容,而在于这种免除责任的约定是否超出了通常情况下一般理性人的认知范围及法律的基本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免责或部分免责条款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无须对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仅承担某项责任范围的条款。其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它是一种契约条款,免责或部分免责条款订入保险合同是免除或部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它是当事人事先约定或制定的,在责任发生前订立并于责任发生后才生效的条款。第三,免责或部分免责条款旨在免除或限制保险人对未来可能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保险责任,具有免除责任或限制责任的功能,这是保险免责条款最主要的特征。四、保险人已经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的裁量标准部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是保险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对保险人而言,对部分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在实践操作层面上还有更多的模糊问题需要解决。诸如:履行的方式,提示的程度等。(一)提示义务的履行形式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如提示应具有“显示标志(如字体加粗、加大、相异颜色等)”。同时,免责条款的字体可以采取加大、加黑、加粗、斜体或者采用不同颜色印制,以达到保险法要求的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程度。(二)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我国现行法对如何把握对于明确说明的内涵未作规定。对此,中国人民银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现过三种意见:1、中国人民银行的答复:“保险人在机动车辆保险单背面完整、准确的印上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或备案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即被认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签字,是投保人对保险单即保险条款的有关内容表示认可并接受约定义务的行为”。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批复: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对于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1条规定: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对有关免责条款作出能够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比较上述三种意见,关于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程度,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最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批复要求最高,司法解释草案的要求与保险法接近。目前通说认为第二种意见比较合理,审判实践中也基本采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批复的意见。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文章标签: # 条款 # 免责 # 贷款